
陈某某严重超许可取用地下水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1月6日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基本案情】2023年1月6日,经查,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田坪集中供水厂,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毛家滩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2021年至2022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重超许可取用地下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邱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1月6日责令邱某某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张某飞、刘某梅驾驶农用车辆非法载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5日上午,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机械安全执法队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开展2023年春季农用车辆道路安全执法检查。在省道224太子庙镇排形村路段,现场查处张某飞、刘某梅驾驶一辆农用车辆非法载人案件,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3年1月5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第7条第一项“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飞、刘某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基本案情】2023年1月6日,汉寿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供电公司对南湖渔场枫树组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该组居民张某某绕过计量装置违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现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6719.37元。
汉寿县株木山街道居民张某某
编 辑:刘 豪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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